認識馬高校友會
本會以發揚母校國立馬公高級中學創校精神、促進校友情誼,發揮吾愛吾校、團結互助之精神為宗旨。並協助母校發展,配合母校舉辦相關活動,促進會員間互助關懷,增進校友福利。
創會日期:2020/11/07
籌備及成立
透過母校國立馬公高級中學丁志昱校長及許玉蕙秘書的努力,號召全國9個區域共 30 名校友擔任發起人,於民國 109 年 5 月 9 日向內政部遞交社會團體申請書申請籌組「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並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准允籌組本會。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7 日召開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於會議結束 30 日內(即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以前),備妥前揭會議紀錄等相關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立案,經內政部許可後,由內政部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本會即正式成立。
第二屆理事長 李東實理事長
任期:民國111年11月7日至民國113年11月6日
現職:高鳳工家校長退休
畢業年:民國58年(高中第20屆)
創會理事長 張宗元理事長
任期:民國109年11月7日至民國111年11月6日
現職:張文津基金會董事長
畢業年:民國62年(第24屆)
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章程
內政部 109 年 5 月 19 日台內團字第 109002847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9 年 11 月 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 111 年 11 月 5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母校創校精神、促進校友情誼,發揮吾愛吾校、團結互助之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促進校友感情,發揚母校精神。
二、協助母校發展,並配合母校舉辦相關活動。
三、協助母校與校友間之溝通與洽詢。
四、促進會員間互助關懷,增進校友福利。
五、協助各分會籌備、成立及輔導。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國立馬公高級中學(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69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馬公高中畢、結、肄業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
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30歲以下之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五折)。
二、團體會員:凡本校各縣市登記有案之校友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
利;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繳納會費標準另行訂定。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者(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四、準備會員:凡本校畢業校友,年滿 18 歲未滿20歲,或就讀大學期間,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免繳會費,唯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
舉權以及罷免權,但得以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榮譽會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唯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但得以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準備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 2 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候補理事2人、常務理事9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1人。理事長任期 2 年,得連選連任一任。副理事長若干人 由理事長聘任。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7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由會員直接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各依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及監事遇有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至本
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
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
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議補選之。常務理事出缺時補選常務理事,理事長出缺時先補選常務理事再補選理事長。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四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 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申請入會時繳交)。
2.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每年繳交一次)。
3.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申請入會時繳交,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二、活動費:依每次活動的性質另行繳交活動費。
三、捐款。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
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章程
內政部 109 年 5 月 19 日台內團字第 109002847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9 年 11 月 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 111 年 11 月 5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母校創校精神、促進校
友情誼,發揮吾愛吾校、團結互助之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促進校友感情,發揚母校精神。
二、協助母校發展,並配合母校舉辦相關活動。
三、協助母校與校友間之溝通與洽詢。
四、促進會員間互助關懷,增進校友福利。
五、協助各分會籌備、成立及輔導。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
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國立馬公高級中學(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69號),並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馬公高中畢、結、肄業校友,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
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30歲以下之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五折)。
二、團體會員:凡本校各縣市登記有案之校友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以行使會
員權利;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繳納會費標準另行訂定。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者(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四、準備會員:凡本校畢業校友,年滿 18 歲未滿20歲,或就讀大學期間,且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免繳會費,唯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
舉權以及罷免權,但得以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榮譽會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唯無表
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但得以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
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準備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 2 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 27 人、候補理事 2 人、常務理事 9 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 1
人。理事長任期 2 年,得連選連任一任。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 7 人、候補監事 1 人、常務監事 1 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由會員直接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各依票數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及監事遇有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至
本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
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
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人以上
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議補選之。常務理事出缺時補選常務理事,理事長出
缺時先補選常務理事再補選理事長。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四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
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 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之。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
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申請入會時繳交)。
2.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每年繳交一次)。
3.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申請入會時繳交,永久免繳常年會
費)。
二、活動費:依每次活動的性質另行繳交活動費。
三、捐款。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
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
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
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
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章程
內政部 109 年 5 月 19 日台內團字第 109002847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109 年11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1年11月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馬公高級中學全
國校友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
母校創校精神、促進校友情
誼,發揮吾愛吾校、團結互
助之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促
進校友感情,發揚母校
精神。
二、協助母校發展,並配合
母校舉辦相關活動。
三、協助母校與校友間之
溝通與洽詢。
四、促進會員間互助關懷,
增進校友福利。
五、協助各分會籌備、成立
及輔導。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
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
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國立馬公
高級中學(澎湖縣馬公市中
華路369號),並得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
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
關核備。
第 二 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
宗旨、年滿 20 歲、馬公
高中畢、結、肄業校
友,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
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
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
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
佰元(30歲以下之會員入
會費及常年會費五折)。
二、團體會員:凡本校各縣
市登記有案之校友會,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
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
以行使會員權利;其權
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
繳納會費標準另行訂
定。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
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
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
元者(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四、準備會員:凡本校畢業
校友,年滿 18 歲未滿
20歲,或就讀大學期間
,且贊同本會宗
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者,免繳
會費,唯無表決權、選
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
免權,但得以參與本會
之各項活動。
五、榮譽會員: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得
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唯
無表決權、選舉權、被
選舉權以及罷免權,但
得以參與本會之各項活
動。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
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準備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
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 2
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 27 人、候補理事
2 人、常務理事 9 人、副理事
長若干人、理事長 1 人。理
事長任期 2 年,得連選連任
一任。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
長聘任。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
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
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 7 人、候補監
事 1 人、常務監事 1 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
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由
會員直接以無記名連記法選
舉產生之。各依票數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之,理事及監事遇有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至本屆任期
屆滿為止。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
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
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
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
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
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
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
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
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
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
力機構。會員(會員代
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
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
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
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
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
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
費、事業費及會員捐
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
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
有關之其他重大事
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
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
(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
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
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
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
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
時,應於 1 個月內召開理
事會議補選之。常務理事
出缺時補選常務理事,理
事長出缺時先補選常務理
事再補選理事長。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
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
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
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出缺時,應於 1 個
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
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
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
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
職,連選得連任。理事
長之連任,以1次為
限。理事、監事之任期
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
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四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
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
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
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
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
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
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
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
之。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
織,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榮
譽理事長、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 1 日前
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
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
理 1 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
決議,以會員(會員代
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
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
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
務有關之重大事
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
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
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
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
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
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
託出席;理事、監事連
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監事會者,視同辭
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入會費:新台幣伍
佰元整(申請入會
時繳交)。
2.常年會費:新台幣
伍佰元整(每年繳
交一次)。
3.永久會費:新台幣
壹萬元整(申請入
會時繳交,永久免
繳常年會費)。
二、活動費:依每次活
動的性質另行繳交
活動費。
三、捐款。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
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
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
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
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
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
再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
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
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
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
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
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
會員 (會員代表) 大
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
或會員(會員代表) 大
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
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
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
理。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